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各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艺术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四)优秀运动员和院常设代表队运动员按专门的教学计划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批。教研办负责审核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步骤: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年级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年级须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申请逐一进行初审,并明确提出是否授予学位初审意见,经科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研办;
(三)教研办对各年级申请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概不补发。
第八条 凡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