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7 来源: 浏览: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对我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根据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宗旨和任务

教学督导工作的宗旨是:教学督导为提高我院教学质量,促进教学规范化,推进教学创新和教学改革服务。其任务是:对我院的教学环节、教学质量以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是:以人为本、以导为主、以督为辅;服务教学、改革创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公正公平。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运行机制

  1. 教学督导的管理挂靠教研办;

  2. 成立督导专家组。

    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聘任。在其领导下由教研办负责实施具体工作,教学督导专家组分别由学科(理论课程)专家和术科(运动技术课程)专家组成。

  3. 教学督导专家组每两年聘任一次,聘任条件为:

    (1)热心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工作负责、责任心强;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3)客观、求实、公正、公平、敢于说真话;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专家教授;

    (5)身体健康。对不能正常履行督导职责的专家,学院可以提前解除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的职责

  1. 熟悉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及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督导研究,不断改革和完善我院教学督导评议指标体系;

  2. 制定我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对我院教学建设和改革以及教风、学风建设和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对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5. 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或随机抽查,对教师教学工作及其效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6. 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交督导报告,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7. 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义务和权力

  1. 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2. 听课看课;

  3. 检查督导对象的教学大纲、课程教案等有关教学文件;

  4. 对我院教学工作状况和教师教学工作有评议权,对教师职务晋升、奖惩有建议权;

  5. 向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6. 教学督导专家应注意提高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方式与评价

  1. 根据教学安排,教学督导专家有组织的深入教学、训练、实习现场对课程教学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包括随机查看教学进度、教案、实验准备、实习指导性文件等);

  2. 督导组应安排三位专家同时听(看)一次课。督导专家严格按照《冠军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教学质量专家评估量表》的规定进行评分,三位专家平均分为该课程教学评价的成绩;

  3. 教学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其中85分以上为优秀,76-84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4. 教学评价是教师业绩考核、评优表彰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教学评价为优秀者,学院应给与表彰和奖励,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原则上应调离教师岗位或者辞退 ;

  5. 教学督导专家应本着对学院负责、对教学负责、对教师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开展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评估,具体工作要做到“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督要严格、评要中肯、导要得法、帮要诚恳”;

  6. 建立教学督导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办公室要及时将教学督导综合评价反馈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对该评价如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提出申诉,根据情况,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

  7. 教学督导专家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进行学习交流,研究工作。并每学期其中阶段向学院提交一份教学督导报告,以汇报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工作进程,对学院整体教学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提高必要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根据教学督导专家工作情况付给一定报酬。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