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7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尚德育才, 励志树人, 求真求实, 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秉承“厚德寓学, 笃思践行”的校训,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和训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健康向上,积极进取。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经相关考试合格后获得裁判员、运动员等级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国家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一个星期内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到所在年级主任和学工办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者视同中止学籍或自动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按照学院学籍管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并达到学分要求。不能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不到学分要求者,按照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理论)课等。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以按学院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四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六年。专科学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三年。中专学制一般为三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四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按照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本科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硕士研究生和专科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并按照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院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学院正常的教学活动达50学时者;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宣传栏上公告,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各种关系。退学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优秀运动员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体育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年级主任审查,上报学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院规定应交足学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武汉体育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一次考核的机会,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武汉体育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考核机会。

第三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武汉体育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武汉体育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造册上报武汉体育学院,经武汉体育学院审查合格后,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由武汉体育学院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上报武汉体育学院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由武汉体育学院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采用院长信箱、接待日、学生代表座谈、提案、听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积极营造和谐校园的良好氛围。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冠军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报学院批准后,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艺、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院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支持、鼓励学生合理、健康的使用计算机网络,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冠军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服从学院统一安排和管理。应自觉做到举止文明,爱护公物、按时作息,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公寓(宿舍)安全、卫生等工作。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冠军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在获得年级主任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相关要求。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留宿异性;未经学院批准,不得调换寝室和留宿外来人员。

第五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学生丢失、损坏需按价赔偿。

第五章   奖   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学院设立:“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奋发成才标兵”、“精神文明标兵”、“社会实践标兵”等荣誉称号。

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各类表彰和奖励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规范管理,一般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五十四条   学生奖励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照《冠军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处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五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年级主任与班主任、专选课教师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办审查备案。

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年级主任与班主任、专选课教师研究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办,经学工办根据学生违规违纪事实类别与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签发。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年级主任与班主任、专选课教师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办审查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所有学生的处分由学院发文,处分材料由学工办存档备案。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院规定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有关部门可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院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被开除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的在院内宣传栏上公告,公告期为两周对拒不接受决定书者,有证人在场,可视为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武汉体育学院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时间的,符合下列条件者,学院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不视为撤消对学生的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努力学习,课程考核无不及格;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抢险救灾、见义勇为、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等);

(四)所在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评议认可。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之前不具备评优评奖资格。

第六十四条    解除处分,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年级主任会同教学相关部门讨论同意,报学生工作办审查后提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学院对学生解除处分,应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五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再解除处分。

因触犯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学生所受到的处分不予解除。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武汉体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